税局口径:明确部分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确实无法支付款项、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未完工产品等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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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近日,天津市税务局在网站公布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口径》,对一些争议事项进行了明确。本文摘选第一部分,关于收入的相关问题。明确了部分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确实无法支付款项的确认、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确认等问题。 收入类相关问题
1.企业按照政策规定收到的增值税减免税款、增值税进项税金加计抵减收益以及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是否要确认为收入?
(1)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款属于财政性资金,除满足不征税收入相关规定外,均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按照企业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金加计抵减政策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的加计抵减收益,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由于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收益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因此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3)对企业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获得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款,属于对可结转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退还,因此不属于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
【学习笔记】减免税金的实质是一种财政补贴,一般情况下都要计入“营业务收入”或“其他收益”,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不征税条件的除外。
本条明确加计抵减的部分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一般都可以做不征税收入;期末留抵退税、出口退税直接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与收入无关。
2.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的分成收益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的分成收益应并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确认问题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通过正式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不含增值税收入=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 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4.资管产品管理人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
资产管理公司与资管产品属于不同的主体,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资管产品实现的收入归属于资管产品,不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收取的管理费收入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属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收入。
5.关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判断,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已作资产损失、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6.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后五年内转让部分股权的税务处理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享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后,五年内将部分股权转让,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当年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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